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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24-09-23浏览:11


长师院委发〔20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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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支部: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1030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二级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学校研究决定,学院决策性会议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和党组织会议,不再设立其他形式的决策性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师范学院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会议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提前送达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会议由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处级干部4人以上的学院,科级干部、系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和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处级干部不足4人的学院,科级干部、系主任参加会议,教师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和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商书记确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

第六条  会议一般应保证全员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要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另一方可在征得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七条  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须在会前向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并就会议议题提出个人意见。请假人员获得批准后方能缺席。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提出,由院长商书记审定。会前未审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突发性紧急事件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有: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确定学院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活动、重点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的使用、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对外合作、国际交流、境外办学等。

(六)研究决定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师德师风、师资培育、职称评聘等。

(七)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包括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

(八)研究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形成议题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审核,把好政治关口,再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家组评估论证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择机另议,但应有

明确的说明。
第十五条  需进行会议表决的议题,赞成票应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可以作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全院师生员工,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必要时上报学校。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应按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明确负责人,明确办理期限,抓紧落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及时向院长汇报请示,积极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要准确、详细、全面,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20181031日印发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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