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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二级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支部: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级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二级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长江师范学院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建工作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会议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提前送达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会议由学院党组织委员参加,非委员院领导、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商副书记确定。办公室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
第六条 会议一般应保证全员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要议题,一般书记不得缺席。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书记因故不能参会,副书记可在征得书记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七条 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须在会前向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并就会议议题提出个人意见。请假人员获得批准后方能缺席。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党组织委员按照分工提出,由书记商副书记审定。会前未审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突发性紧急事件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九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确定学院落实学校党委各项决议、决定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院的党建制度、师生党支部建设、党支部书记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党内表彰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的安全稳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系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对外合作、国际交流、境外办学等。
(五)研究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师德师风、师资培育、职称评聘等。
(六)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包括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
(七)对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重点从以下方面审核把关:
1. 引进的教师要遵纪守法,政治思想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修养良好,个人学历及信息真实,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回避要求。
2. 课程建设要有正确的思想导向,课程团队师德高尚、相对稳定,课程内容符合立德树人的根本目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危害国家安全、涉密及其他不适宜公开传播的内容,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内容。
3. 教材选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长江师范学院教材建设办法》对教材选用基本原则的要求和流程。
4. 学术活动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讲人的单位、学术领域、学术经历真实正确,会议资料和发言内容有正确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八)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系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应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按照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进行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研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家组评估论证后,再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要通过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学生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审核时,应组织人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审核后,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一)教师引进,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流程,对准备引进的教师进行审核。
(二)课程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规定的流程,对申报的课程进行审核。
(三)教材选用,根据《长江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流程,对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核。
(四)学术活动,根据《长江师范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流程,对学术活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择机另议,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六条 需进行会议表决的议题,赞成票应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在个别委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织会议或征求其他委员意见时,书记商副书记后可以作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研究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全院师生员工,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明确负责同志,明确办理期限,抓紧落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汇报。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参会人员不遵守、不执行党组织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委员要及时向书记汇报请示,积极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党组织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要准确、详细、全面,由主持人审定,经书记签字,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党组织及书记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