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学院 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稿) 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关于党费收缴和党费、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长师委发〔2017〕3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 党费:学校每年按学院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30%下拨至学院党组织,并在学校党费专户中建立专项。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一是学校每年按二级党组织5000元/个、教职工党员200元/人、学生党员50元/人的标准下拨至学院党组织;二是党建活动品牌建设专项经费,学校按5000元/个下拨,用于党建活动品牌建设(成功立项后划拨)。党建工作经费每年年初由学校划拨给各二级党组织,财务处在部门经费中建立党建工作经费栏目。 第三条 兼职党务干部工作津贴。兼职党务干部主要包括党支部书记、支(总)部委员和党务秘书。学校每年按照基础津贴和考核奖进行下拨,基础津贴按兼职党支部书记、党务秘书1000元/人,其他兼职党务干部400元/人的标准下拨,考核奖按兼职党务干部300元/人的标准下拨。兼职党务干部工作津贴由学校组织、人事、财务根据二级党组织每年对所属兼职党务干部考核核定的金额进行统筹发放。 二、经费使用 第四条 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三会一课”、党建活动、党员教育、组织建设、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等与党建工作有关的事项。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和培训党员,包括购买、订阅、印刷学习资料费用、培训费、场地租用费、宣传横幅制作费、照片冲印费等;2.开展校内外党建活动产生的费用(含场地费、交通费、食宿费、奖品及必要的其他费用);3.慰问生病住院、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党员;4.党员活动室建设及相关设备购置费用;5.其它经审批的费用。 第七条 在遵循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也可以从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每年按教职工党员140元/人、学生党员30元/人的标准下拨至各党支部。获批样板支部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工作室者,在全额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经费基础上,学院在党建工作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建设,按校级1000元/支部(工作室)、市级2000元/支部(工作室)、国家级4000元/支部(工作室)标准划拨。 第九条 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组织每年向各党支部通报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考核,接受各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所属党支部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